市社保機關副主任阮氏秋回答: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頒發的第47號《通知》規定,不獲計算在內的繳納社保款項分別是:根據勞工績效而經常或不經常發放的不確定具體金額的補充津貼、其他的制度及福利,例如《勞動法》第103 條規定的獎金,車間工作餐,以及車費、電話、來往、住宿、托兒及養育少兒的津貼,輔助勞動者親人過世、勞動者親人婚嫁,勞動者的生日,因勞動事故而家境困難的勞動者的津貼,勞動者患職業病的輔助津貼。按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勞工的KPI發放每季度結算一次的績效金,如果不確定具體金額,不經常發放就不屬於計算繳納社保、醫保、失業保險的款項。
堤岸投資與進出口股份公司(Cholimex)問:目前,須繳納社保的工資都寫在勞動合同上。然而,企業就按勞工的KPI以評價其績效。因此,如果勞工績效欠佳,被扣除工資,其實際領取的工資將低於合同上所寫的。在此場合,企業如何給勞工交社保?
2012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上必須填寫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勞工的工資,發放工資形式、發放日期、津貼及其他補充收入。根據2015年第59號《通知》第三十條規定,強制繳納社保以勞工的工資為依據計算,其他輔助、補助的津貼就按2015年第5號《議定》第四條第十一款規定,另寫在勞動合同中的其他欄目。這樣,勞動合同上必須寫明勞工的工資、發放工資形式、發放日期、津貼及其他補充收入。因此,根據勞工的KPI來發放的績效金將被視為津貼或補充收入。如果此款項不確定具體金額,不是經常發放就不屬於計算繳納社保、醫保、失業保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