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按《職工法》第十三條第一和第二款規定,職工按《勞動法》可享有年休假、節日假、因個人原因申請休假。因工作需求,職工尚未使用其應有的年休假日數就以具體款項結算。對於工作在偏遠地區、山區、海島、邊界、特殊場合的職工,如果有需求把兩年休假的日數申請一次性休假就可以接受;如果把連續三年休假的日數申請一次性休假必須徵得公立事業單位最高領導的同意。
至於你的場合,如果你不屬在偏遠地區、邊界、海島工作的場合,就不可以把兩年休假的日數申請一次性休假。因工作需求你去年尚未使用或使用不完的休假日就按具體款項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