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范明心律師回答:二〇一四年《戶籍法》第十三條規定,父親或母親居住之地的鄉級人委會有權力辦理出生證。
其中,公民的住處是當事人常住的合法住宿。公民的住處是常住或暫住的地方。
如此,阮松原讀者仍可以在你們夫妻倆登記暫住地方的坊、鄉人委會給孩子辦理出生證。
在父母親暫住地方給孩子辦理出生證的卷宗包括:申請書、報生紙、暫住登記簿、出生證辦理者的隨身證件。
對於孩子沒有報生紙的場合,呈遞有關證人確認孩子出生的文本。若沒有證人,父母就要呈遞有關孩子出生的保證書。
出生證辦理時間是接收足夠卷宗之日後的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