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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擅自剷低人行道路基?

平政縣阮文私讀者問:我居住的地方是新居民區,該區的人行道高過路面20多釐米。為了便於車輛上落,我擅自剷低家門前約2米長的人行道路基,使之成為一個讓其高度適當的斜道。正在施工時,坊人委會幹部到來阻止,要求我停止施工,並恢復人行道的原來面貌。請問,我只改低路基以便於車輛上落,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
不得擅自剷低人行道。(圖源:互聯網)
不得擅自剷低人行道。(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胡氏逢欣律師回答:據有關鐵路、陸路交通領域  的行政處罰46/2016《議定》第十五條第十款b項和第四款d項規定:對違規個人處罰從300萬至500萬元;對組織處罰從600萬至1000萬元;若其犯了以下行徑:擅自砸破、拆卸人行道或違規修葺、改造人行道。
除了處罰形式之外,作出違規行徑的個人、組織務必克服後果、須恢復原來面貌。您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是必須遵守坊幹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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