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氏妙賢律師答:《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5款規定,准許各當事人達成甄選財產定價組織的協議,旨在進行鑒定財產價值,並向法院提供定價結果。財產價值鑒定工作須按有關財產定價的法律規定實行。
如果有真憑實據顯示對首次定價結果不準確,或不符合財產所在地、在民事案解決期間的市價不相符的場合,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頒行重新鑒定糾紛財產價值的《決定》。
因此,對於你的場合,如有足夠憑據認為首次定價結果不準確,或不符合財產所在地和在民事案解決期間的市價不相符,就可以要求法院頒行重新定價的《決定》◆
如果有真憑實據顯示對首次定價結果不準確,或不符合財產所在地、在民事案解決期間的市價不相符的場合,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頒行重新鑒定糾紛財產價值的《決定》。
因此,對於你的場合,如有足夠憑據認為首次定價結果不準確,或不符合財產所在地和在民事案解決期間的市價不相符,就可以要求法院頒行重新定價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