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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者仍可參加投票

第五郡一名讀者問:我哥哥以前因有偷竊行為,而被法院判處徒刑,但獲享緩刑,現正在地方服刑。請問,我哥哥是否擁有公民權以投票選出下一屆國會代表、人民議會代表?
被判緩刑者仍可參加投票
市選舉委員會回答:2015年《國會代表與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第 三十條規定,按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決定被剝奪投票權的人;被判死刑,正在等候服刑的人;正在執行徒刑而沒有獲享緩刑的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列入選民名單。由於你的哥哥不屬於上述各場合之一,所以仍獲列入選民名單以履行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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