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2015年《軍事義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a點規定,據體檢委員會的結論,若公民的健康情況不足以在軍隊服務,就暫緩徵召入伍。
另外,據國防部的2018年第148號《通知》第四條第三款a點規定,只徵召健康條件達1、2、3級的公民(據2016年第16號聯席《通知》)。
但2018年第148號《通告》第四條第三款a點規定,有3型眼屈光不正(近視1.5度以上或遠視)的公民也不符合應徵入伍條件。
據上述規定,若公民的健康達4級以上及有眼疾(3型眼屈光不正除外),則不符合健康標準,將獲暫緩履行軍事義務。
3型眼疾名單在2016年第16號聯席《通知》1號附錄規定,包括:近視1.5度以上;遠視;散光;右眼視力為8/10和雙眼總視力為16/10等。
因此,對於范青安讀者的兒子場合,體檢委員會每年都進行徵兵體檢,若他的眼睛仍不符合按規定的健康條件,仍獲暫緩履行軍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