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根據《社保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醫保法若干條文修訂及補充法》第一條第二款、《就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工每月沒工作或沒薪酬14個工作天以上,不須繳納社保、醫保和失業保險費。此外,2018年第148號《議定》規定,計算離職和失業津貼的工作時間是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減去勞工按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和僱主已支付的離職、失業津貼(若有)的時間。
其中,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包括:按勞動合同工作的時間;獲僱主派出學習;享病假、生育制度,因遭遇勞動事故和罹患職業病而須治療、進行康復治療;按規定每週休日和給薪休假日;按有關工會的法律規定休假以參加工會活動;按法律規定履行公民義務的給薪休假日;不因勞工過錯須暫停工作和離職;按《勞動法》規定被暫停工作等時間。勞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包括:僱主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失業保險的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給予勞工支付月薪時將多付相當於失業保險費的款項。
因此,勞工不屬於繳納2017年6月份的社保、醫保及失業保險費,公司也不須給予勞工支付2017年6月份月薪時將多付相當於失業保險費的款項,一旦勞工離職,勞工離職津貼支付計算時間包含6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