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聯團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據《勞動衛生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僱用勞工時,僱用單位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上所有承諾,對自己的勞工與仲介公司派來的勞工不可持有歧視態度,並給從仲介聘來的勞工開辦勞動衛生安全訓練。當勞動事故發生,要及時急救遇難者,同時向仲介公司匯報,按規定調查、陳述事故發生的情況;與仲介公司配合調查有關勞動事故;保留與仲介勞工有關的所有勞動衛生 安全卷宗。根據上述規定,你哥哥遭勞動事故時,倉庫的責任是初步急救,同時向仲介公司匯報以及時處理。此外,倉庫負責人要匯報,保留卷宗並與在平盛郡的公司配合,按規定調查勞動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