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第1064號《公文》指引有關企業在物資來源缺乏和市場方面存在困難,僱主可以按《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時調轉勞工的工作崗位。按第三十一條規定,僱主可以暫時調轉勞工擔任與勞動合同不符的工作崗位,但不可超過一年時間中的60個工作日(勞工願意的場合除外)。要暫時把勞工調轉到其他工作崗位,僱主至少要提前3天向勞工通知,說明擔任暫時工作的時間,並安排符合勞工的健康、性別的工作。同時,勞工將享有新工作崗位的薪資,如果新工作的薪資比原有的薪資低,勞工可保持享有為期30天原來的薪資。新工作的薪資須等於原有薪資的85%,但不可低於政府總理規定的區域最低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調轉范日夏讀者到其他工作崗位且發放低於原有薪資的30%是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