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秋賢律師答:根據政府2016年第46號《議定》第6條,在陸路和鐵路交通領域中的行政懲處規定如下:對於血液或呼吸氣中的酒精濃度每100毫升血液超出50至80毫克,或每公升呼出氣體超出0.25至0.4毫克的駕駛人,將被罰款100萬至200萬元,並吊銷駕照1至3個月。對於血液或呼吸氣中的酒精濃度每100毫升血液超出80毫克,或每公升呼出氣體超出0.4毫克的駕駛人,將被罰款300萬至400萬元,並吊銷駕照3至5個月。
1999年《刑事法》規定,任何人駕駛陸路交通工具,但違反陸路交通安全規定,對他人性命或健康和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害,將按第202條受刑事懲處責任。醉酒後血液或呼吸氣中的酒精濃度超出規定,或使用法律禁止的興奮劑後犯罪,將被判3至10年徒刑。
為了按第202條實施刑事起訴,交通事故後果是對他人性命或健康及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害。2013年第9號聯席《通知》規定相關損害如下:致1人死亡;對1至兩人健康造成損害,而每人的傷害率達31%以上;對兩人以上的健康造成損害,而每人的傷害率31%以下,但他們的總傷害率達41%至100%;對1人健康造成損害,而傷害率為21%至30%和造成財產損失價值達5000萬至7000萬元以下;對兩人健康造成損害,而每人傷害率21%以下,但他們的總傷害率達30%至40%和造成財產損失的價值達5000萬至7000萬元以下;造成財產損失的價值為7000萬至5億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