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陳氏玉女律師回答: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81條第2和第3款規定,夫妻雙方自行協議直接撫養孩子的人和離婚後雙方對孩子的義務與權利。
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法院將根據孩子的各方面權利決定將孩子交給哪一方直接撫養。
按規定,36個月齡以下的孩子交由母親撫養,除非母親的條件不能直接照顧、養育孩子或父母為孩子的利益作出別的協議。如果孩子滿7歲以上,必須考慮其意願。
因此,按規定,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問題由夫妻兩人自行協議,法院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和孩子的權利來決定撫養孩子的人。
若夫妻倆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要求法院解決。因此,對於鄧秋懷的場合,為了在離婚後直接養育孩子,妳可以與丈夫商量。若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就可以要求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予自己。
鄧秋懷的孩子今年2歲(36個月齡以下),因此按規定將由母親直接撫養。然而,為了確保孩子的多方面權利,法院仍將考慮其它因素,才決定撫養孩子的人。
具體提,物質條件:收入、財產、住所可以滿足孩子的基本食宿、生活、學習等需求;精神條件:照顧與教育孩子的時間、向來對孩子的感情,讓孩子參加娛樂活動的條件、道德品格、學問水平等。因此,若必須要求法院決定孩子撫養權,鄧秋懷須證明自己滿足上述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