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黃文農律師答:你所提出的狀況是我們常在各都市小巷看到的事情。使用交通道,包括巷道作為買賣地方的行徑將受行政處罰。
2016年第46號《議定》第12 條第4款b項規定,在陸路和鐵路交通領域中,使用都市馬路及人行道以聚集買賣、提供飲食勞務、展銷商品、維修機械設備、洗車、安裝招牌等行為,個人將被罰款200萬至300萬元,組織將被罰款400萬至600萬元。
您可以向坊人委會反映相關問題以採取處理措施。根據第46號《議定》,坊人委會主席有對陸路交通領域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為400萬元,縣級人委會主席有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達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