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社會住房獲分配5年之後才可轉讓,在此期限之前的轉讓只能私底下手寫憑證交易。這種轉讓方式容易引發日後的糾紛。
阮律師提醒:“據2015年《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C項規定,如果合同沒有充分的條件就視為無效。民事交易的內容和目的不可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社會道德。購買社會住房者不可辦理過名手續、公證買賣合同、紅簿上仍是原主的主權,他們完全可以將住房證件去抵押。”
委權形式的合同也潛伏不少風險,原因是有關委權的事宜附屬訂立委權文本人的意向,他們可以改變主意,隨時取消委權。而且,不排除委權者不幸死亡,委權文本就失效。
因此,在購買社會住房,購房者務必檢查房地產資訊以確定該房子是否滿足轉讓條件。此外,須檢查轉讓者的資訊,是否是社會住房合法的所有者,有沒有獲得所有者的委權。
轉讓時務必訂立文本,公證,證實以確保合同的法理性。同時,通過公證單位證實可審查售房者的資格,可否滿足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同時,務必與國家管理機關、項目管委會緊密配合檢查。尤其是,管理機關須公佈獲批准購買、租用社會住房者的名單,旨在給管委會、民眾主動監察、投訴違反法律轉讓房地產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