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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音樂隨身碟 是否違反知識產權規定?

本市讀者蘇永達問:目前,社交網或電子商務網站公開售賣許多音樂隨身碟,特別是體積小但可以儲存上千首歌、價格僅數10萬元於汽車使用音樂隨身碟。請問,銷售上述商品的個人和單位是否違反USB所儲存的歌曲知識產權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徐進達律師回答:目前,許多網站售賣隨身碟(USB)所儲存的歌曲都是非法抄襲的。那是違反知識產權規定,具體是侵犯版權的行徑。

《知識產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版權是指作者、版權所有者或授權他人依法對某一著作品享有的權利。

組織和個人想利用或使用作者的一個、若干或全部版權,就要向版權所有者申請和支付稿費、酬勞、其他物質權益。

因此,音樂隨身碟儲存上千首歌,但價格僅數1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歌曲使用者不須付費,故商業利潤巨大。

視上述行徑的違規性質和程度而定,將受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若違規行徑造成損失,就要按民事法律規定賠償。

有關行政處罰,根據2017 年修訂、補充2013年第131號《議定》的第28號《議定》規定,沒得到版權和相關權利所有者允許,而儲藏製成品的行徑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

此外,第28號《議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沒得到錄音、錄影製作權所有者允許,而抄襲錄音及錄影作品,將被罰款1500萬至3500萬元。

有關刑事責任,個人與組織嚴重地有商業形式侵犯版權,而獲取的非法利潤達逾5000萬元,將按《刑事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追究侵犯版權與相關權利的罪行刑事責任,會被罰款10億元和判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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