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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前夫子女能否享繼父遺產?

古芝縣讀者阮氏懷問:我與第二任丈夫於2000年結婚。我們結婚後,我和前夫的女兒(當時13歲)也搬來與我們同住,我丈夫對她的關心和照顧像是親生女兒一樣。我丈夫患重病時,我的女兒已成長而且直接照顧繼父。我丈夫去世時沒有訂立遺囑。請問,我的女兒是否有權繼承繼父的遺產?
妻子前夫子女能否享繼父遺產?
市律師團裴國俊律師答:因你丈夫去世時沒有訂立遺囑,故他的遺產將按法律規定分配。

2015年《民法》第六百五十一條規定,遺產受益人優先次序如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配偶、親生父母、養父、養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內外孫(死者為受益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曾祖父母、親叔伯姑姨舅、外甥及姪兒(死者是受益人的親叔父姑姨舅)、曾孫(死者是受益人的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根據上述規定,妻子或丈夫與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不享有繼父、繼母的遺產繼承權。

然而,若屬於2015年《民法》第六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場合,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繼父、繼母的遺產。具體是:他們與繼父、繼母之間的照顧和撫養關係像是親生父子及母子一般,就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若你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與其繼父之間的關係是互相照顧、撫養,她仍可以繼承繼父的遺產。

不過,你須向職能機關或在發生糾紛時(若有)提供足可證明上述關係的證據,如戶口簿、你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與其繼共同生活的住處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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