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文閒律師回答:據2013年第65號《議定》第三條第九款規定(2015 年第12號《議定》和2014年第91號《議定》修訂、補充,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來自繼承證券、經濟和經營組織的資金、房地產以及須登記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其他財產的收入的稅務。此《議定》第二十三條也解釋,所得稅的收入來自繼承、繼承財產的禮物包括:房地產、須登記所有權、使用權、包括證券等其他財產。另外,2016年第140 號《議定》第二條第七款(2019 年第20號《議定》修訂、補充有關註冊費)也規定,繼承者要交註冊費、其中汽車、拖曳車必須註冊及掛上由權力機關簽發的車牌。故此,根據上述規定,妻子繼承的財產是汽車(需要登記所有權的財物),辦理過名手續時就必須交個人所得稅和註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