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2015年《民事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姓名權如下:個人的姓氏按父母書面協約獲確定是親生父親或母親之姓氏。若夫婦倆達不到協議,孩子之姓氏將按習慣來確定。對於尚未確定親生父親的場合,孩子之姓氏將跟母姓。
根據2015年第123號《議定》第四條規定,孩子的姓氏、名字、民族獲按父母書面協約確定,符合民事法律規定並在出生證上註明。對於父母沒有協約或達不成協議的場合,就按地方習慣來確定。
因此,在這個場合中,你們夫婦已登記結婚,故孩子之姓氏跟父姓或母姓,將由你們以協約確定。若夫婦不達成協議,孩子之姓氏將按其出生地方的習慣來確定。若地方習慣是跟父姓,孩子之姓氏將跟父姓。相反,若地方習慣是跟母姓,孩子之姓氏將跟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