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嵩省司法厅范文锺法学家就履历认证问题回覆如下:
根据政府2015年第23号议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b项的规定,认证签名手续得以适用在申报个人履历表的签名认证场合。
同时,在该议定的第五条第五款也明确规定,签名的认证不须根据请求认证者的居住地。
此外,司法部的户籍、国籍与认证局2017年关于全面推行履历认证的第873号公文,也要求全部具有认证权限的机关(乡一级人委会,县一级人委会的司法科、公证事务所)绝对不批准公民履历中关于遵守党、国家和地方主张、法律、政策、法规的意见的内容,而只认证履历要求者的签名。
因此,目前认证个人履历仅认证签名,而不验证内容。
因此,有认证履历需求者 可以到以下机关和组织进行认证: 任何乡级的人委会,无论常住或暂居登记地在哪里;县一级人委会的司法科;公证事务所或公证处。
因此,您可以向上述机关和组织之一要求认证您的个人履历,而不必返回您的常住地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