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段文厚律師回答:2013年《土地法》第3條第12款規定,土地補償是指國家給土地使用者退還屬回收的土地使用價值。
按2013年《土地法》第75條,在國家為國防、安寧目的;或發展社經為國家、公共利益服務而回收土地的場合下,在國內居住的民戶、個人若滿足以下各項條件,將得到補償:
民戶、個人正使用的土地不是按年租用土地,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具備按規定獲發證書的條件,但未發給。《土地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的場合除外。
2013年《土地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對於2004年7月1日之前使用的農業用地,土地使用者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民戶、個人,但沒有證書或按規定不滿足獲發證書的條件,將獲得對正使用的實際土地面積的補償,補償面積不超過按規定的農業用地分配限額。
對於你的場合,若你以手寫字據的土地獲補償,則持有證書者才是得到補償的對象。對於此場合,若發生糾紛,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