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據《醫保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146號《議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持有登記在省級醫院或登記在其它省郡、縣級醫院的醫保卡者將在全國各郡、縣級醫院享有一樣的醫保制度。然而,當診治病單位接受來自其它診治病單位轉來的病人時,醫保基金就按《醫保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結算診治病費用。具體是,該規定注明,持有醫保卡者到不是登記的醫療單位就診將獲醫保基金按比例結算診治費,分別是:在中央級醫院住院治療獲結算診治費的40%、 在省級醫院住院治療獲結算診治費的60%(截至2020年12月31日為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地住院治療者獲結算 全額醫藥費;在縣級醫院住院治療者獲結算七成醫藥費(截 至2020年12月31日為止)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獲結算100%診 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