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答:《勞動法》第38條規定勞動使用者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如下:
●勞動者經常不完成勞動合同所註明的工作。
●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幸患病、遇上意外事故、已連續診治12個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連續診治6個月;簽訂季節性勞動合同或負責期限短於12個月的工作,診治時間超出勞動期限的一半,而勞動力尚未恢復。
當勞動者的健康平復時,勞動使用者將審議以繼續簽約。
●因天災、疫病、火災與其他不可抗場合,勞動使用者已設法克服,但非縮小生產規模和解雇勞工不可。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使用者不能因勞動者生育第三胎而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經常不完成勞動合同所註明的工作。
●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幸患病、遇上意外事故、已連續診治12個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連續診治6個月;簽訂季節性勞動合同或負責期限短於12個月的工作,診治時間超出勞動期限的一半,而勞動力尚未恢復。
當勞動者的健康平復時,勞動使用者將審議以繼續簽約。
●因天災、疫病、火災與其他不可抗場合,勞動使用者已設法克服,但非縮小生產規模和解雇勞工不可。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使用者不能因勞動者生育第三胎而單方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