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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遺失公民身份證,需不需要再申辦?

阮寰仁讀者問:我們家庭住在本市,我父親今年95歲了。不久前,我們搬家不小心遺失了我父親的人民證。如今,我們想給老人家申辦公民身份證,但我聽說60歲以上的長者不須再申辦公民身份證。請問,我父親的場合需不需要再申辦公民身份證?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回答:人民證使用期是從獲簽發之日起的15年,而公民身份證的使用期是按年齡而定。

《公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公民滿25、40與60歲,必須更換公民身份證。

據此,公民滿60歲已獲簽發公民身份證,其使用價值到公民去世為止,而不須再更換。此外,從今年1月1日起,人民證轉換為公民身份證將在全國範圍展開。因此,對於公民遺失身份證的場合,將獲管理機關簽發公民身份證,而不審議公民年齡。

《公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下場合獲更換和再簽發公民身份證,而不須審議簽發公民身份證的人士年齡:

●公民身份證被遺失、損壞,不可再使用。

●公民更換有關姓氏、中間名、名字等相關資訊和識別特徵有改變。

●公民再確定性別和籍貫。

●公民身份證的內容有差錯。

●公民獲恢復越南國籍。

●公民提出要求。

因此,對於阮寰仁父親的場合,須辦理再申辦公民身份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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