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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會否被追究刑事責任?

頭頓市讀者阮清松問:我得知有人為救援跳橋自殺或在河江和海上的溺水者而犧牲。然而,有些人看到他人遇難,卻袖手旁觀,有時候這些遇難者就此死亡。請問,見到他人遇難不救,法律是否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職能部門回答:2015年《刑事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於2017年修訂規定“見他人遇到性命危險而不救援,相應犯罪”,具體如下:

某人看見他人遇到性命危險情況,能力所及但不救援,導致遇難者死亡,將被警告或管制兩年或判3個月至3年徒刑。

以下犯罪場合之一將被判1至5年徒刑:無意中造成他人性命危險而不出手救援者;對法律上或職務上有要求履行義務,而不出手救援者。

犯罪導致兩人以上死亡,將被判3至7年徒刑。

此外,犯罪人將被禁止擔任某職務,或禁止從事或負責某種工作1至5年。

因此,某人看見他人遇到性命危險,能力所及但不救援,導致他人死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罰是被判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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