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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工資經常性上調時間是否包括試工時間在內?

高芳草讀者問:大學畢業以後,我獲本市某公立事業單位錄取當公務員。經試工期12個月之後,於2018年3月1日,我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該合同,我審議工資經常性上調的時間定為2021年3月1日,意味著不包括1年試工時間在內。請問,這樣做是否符合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勞動聯團法律諮詢中心經理陳文潮回答:按《公務員法》規定,被錄取當公務員者必須履行試工制度,滿12個月以上從事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專門、業務者除外,試工期延長從3個月至12個月時間,並在勞動合同上必須註明規定。此外,據2012年第29號《議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累積工作時間不包括試工時間在內以審議工資經常性上調的時間。這樣,你工作單位定審議工資經常性上調的時間為2021年3月1日,不包括12個月試工時間在內是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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