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回答:人民證使用期是從獲簽發之日起的15年,而公民身份證的使用期是按年齡而定。
《公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公民滿25、40與60歲,必須更換公民身份證。
據此,公民滿60歲已獲簽發公民身份證,其使用價值到公民去世為止,而不須再更換。此外,從今年1月1日起,人民證轉換為公民身份證將在全國範圍展開。因此,對於公民遺失身份證的場合,將獲管理機關簽發公民身份證,而不審議公民年齡。
《公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下場合獲更換和再簽發公民身份證,而不須審議簽發公民身份證的人士年齡:
●公民身份證被遺失、損壞,不可再使用。
●公民更換有關姓氏、中間名、名字等相關資訊和識別特徵有改變。
●公民再確定性別和籍貫。
●公民身份證的內容有差錯。
●公民獲恢復越南國籍。
●公民提出要求。
因此,對於阮寰仁父親的場合,須辦理再申辦公民身份證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