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知德律師回答:按規定罰款繳納手續的2012年《行政違規處理法》第七十八條,在接到處罰《決定》起10天內,受罰的個人、組織須前往處罰《決定》指定的國家銀庫或向其賬戶繳納罰款。
同時,2017年第97號《議定》修訂、補充的2013年第81號《議定》第十條第一款a項規定,違反行政規定的個人、組織可以到國家銀庫委託收取罰款的商業銀行(在處罰《決定》上註明)繳納罰款。
因此,阮知德讀者可以透過向國家銀庫的賬戶轉賬,或直接到受國家銀庫委託收取罰款的商業銀行繳納罰款。
另外,按政府2016年第10號《決議》第三項,政府允許越南郵政總公司在全國範圍內透過郵政系統實行代收、代繳陸路交通領域行政罰款和向受罰者退還所被拘留的證件。
按交警局與越南郵政總公司簽訂的2016年第69號合作協議,自2016年7月1日起,違規者可以透過郵政,而不須親自前往繳納罰款。
請注意,若選擇透過郵政繳納罰款,違規者須向公安機關登記,具體是須在違犯筆錄(公安機關保存的)的背面註明和簽名以轉至郵局。
然後,違規者到越南郵政總公司的郵政系統所屬最近郵局繳納罰款。若違規者被拘留證件,郵局將把所被拘留的證件向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