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律師團鄧英德律師回答:2012年《勞動法》第15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工與僱主之間關於工資、工作條件,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據此,工資是僱主付給勞工以按協議工作的款項。工資由雙方商定,但不得低於政府在《勞動法》第90條第1款規定的底薪。根據2012年《勞動法》第50條第3款,如果勞動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規定勞工的權利低於正採取的勞動法、勞動規定、集體勞動協議所規定的,或限制勞工的其它權利,則那部分或全部內容都是無效的。因此,僅管勞工每個月領取的工資總額高於區域底薪,但勞動合同上註明的工資卻低於區域底薪,則根據上述規定是違反了勞動法。因此,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規定按法律規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