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據公安部2007年第27號通知有關重新簽發護照的規定,其中有護照逾期場合的規定(第1條第1項b節)。但是,2013年第7號通知修改了此內容。據此,重新簽發護照屬如下場合:護照被遺失、損壞、仍在有效期但有重新簽發新護照的需求、把兒女從父或母的護照割出,沒有“護照逾期”再簽發的場合。
如此,對於逾期已沒有使用價值的護照,若有要求,公民可以按2013年第7號通知第1條第1款a項的規定辦理申請新護照手續。據此, 職能機關不要求公民提交逾期的舊護照。公民有權按個人需求保存舊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