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鄧成智律師解答:根據二〇一五年《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行政案的訴訟人可以同時要求賠償由行政決定、行政行為、解僱紀律處分決定、有關競爭事件處理決定的投訴解決決定、選民名冊所造成等的損失。
提出損失賠償要求的訴訟人、具有相關權利與義務者有義務提供資料、證據。
對於行政案件中有要求賠償損失,但沒有條件來證明的場合,法庭可以將賠償損失要求分開,透過另一起民事案件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來解決。
要是法庭連同解決要求損失賠償部分以及行政案件解決部分,而有關損失賠償的判決書中的決定被上訴或抗訴或被複審級法庭、審判監督或再審監督機關撤銷以重新進行初審或複審,這些場合的損失賠償決定將是行政案件的一部分。
有關被上訴、抗訴或被撤銷以重新進行初審或複審的損失賠償決定解決手續,按照此條法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