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與培訓廳領導回答:有關小學學校條例的第28號《通知》所屬關於評價學生的學習和鍛練結果的第二十二條第三點規定:“若其他教育單位實施小學課程,學生完成小學課程及滿足教育與培訓部的規定,則那教育單位負責人按規定在學生成績表上確認完成小學課程。對於學生因貧困沒有條件上學而在地方其它單位上學,旅居國外的學生回國上學的場合,小學校長按規定組織評價,若學生達標,就確認完成小學課程。”因此,學生儘管在國外上學,但在回國後,仍可以照常上學,校長組織評價及安排課程。入學手續也像其他學生的,不會遇上任何羈絆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