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律師團胡氏馮欣律師答:2012年《行政違規處理法》第78條和財政部於2013年10月31日頒行的第153/2013號《通知》第5條第1款規定對拖延繳納罰款的場合處罰,具體是:
●在接到處罰《決定》起10天內,受罰的個人、組織須前往指定的國家銀庫或向其賬戶繳納罰款。屬此條第2和第3款規定的場合除外。若逾期將被強制執行處罰《決定》,每延遲一天將被加上未繳納的罰款總額0.05%。
●如果受罰的個人、組織住在來往困難的偏遠地區、邊境、山區等區域,可以向作出處罰權力者繳納罰款。處罰權力者有責任當場收取罰款,並在收罰款後7天內向國家銀庫或其賬戶繳納。
對於在海上,或在工作時間外作出的處罰,處罰權力者可以直接收取罰款,當靠岸時,或收罰款後兩天內向國家銀庫,或其賬戶繳納。
因此,如果在接到處罰《決定》10天內,你仍未繳納罰款,則你要繳納的罰款總額=未繳納的罰款+(未繳納的罰款x0.05%x延遲的日數)◆